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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审被告人王**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,东**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以(2009)东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,认定原审被告人王**犯非法侵入住宅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。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抗(2012)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,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身份错误。本院认为,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,决定如下:
案由:行政侵权赔偿案
经审查,本院认为,中国建**徐汇支行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,是其就涉案存单纠纷中存在的连带责任,向权利人作出给付,从而获得对其他债务人的权利。故本案案由定为追偿权纠纷,更符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。**公司、美**司对涉案钱款的占用,为非法性质,原审对其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法作出收缴决定,并无不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决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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